山东防爆电气设备检测取证的规范性建议
1、优化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行政审批。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行政审批坚决不能下放,尤其不能直接交由现在的检测取证机构负责。防爆电气产品是关系公共安全、人身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,其生产许可证、煤安证当然属于国家行政审批事项范畴。
2、理顺企业和政府关系。将现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中涉及的政府职能,坚决从检验检测机构剥离,纳入政府管理序列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防爆电气产品各种证书的发放,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的检查、监督等执法职能,同时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、检查、考核、优胜劣汰等管理职能。
山东防爆电气检测机构就是企业,只不过这些企业具备检验检测资质。对防爆电气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是这些企业的营业项目之一,是正常的合同买卖关系,其卖出的产品就是实验、检测数据,其他发证权、检查、监督执法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,坚决不能由其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