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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

2022-12-12

第五条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(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),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,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,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。


第六条 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,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。


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、相关部门负责人、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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